欧委会联营体新规草案获法律界人士支持
尽管欧委会修改航运联营体规则的提议受到了班轮公司的猛烈抨击,但却得到了一名竞争类案件顶级律师的声援。
Clyde & Co律师行合伙人Philippe Ruttley日前形容欧委会的草案为“有帮助的”、“有技巧的”,对包括市场份额计算、运力管理在内的法律要点做出了有益的说明。
欧委会指出,与其他行业相比,海事运输业依旧从对该行业的特惠待遇中获益,甚至在班轮公会制度即将于本周被正式废止之后。
然而,对草案提议改变某些规则,代表班轮公司利益的欧洲班轮事务协会(ELAA)表现得相当愤慨。
Ruttley尽管与班轮业关系密切且曾在多起竞争类案件中代表班轮公司,但这次他却认为草案是对第823/2000号规则(关于海运联营体类别豁免规定)的巨大改进。海运联营体的豁免权将在2010年到期,考虑到曾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第4056/86号已被废除,对第823/2000号规则做出某些修改就显得非常必要。欧盟利用这一机会对班轮公司间各种形式的联盟做了番详尽的调查,20家全球班轮经营商向欧盟提供了92项合作协议的信息并填写了欧盟的调查表。
据悉,在欧委会将草案发至各相关方后,各相关方被要求在
对于草案提议的新规中在运力调整方面使用的措词“以抬高运价为目的,撤下或者不使用部分运力的做法是非法的”,Ruttley表示赞同。现有规定中的措词则太过含糊。欧委会还在一份技术性文件中解释称:“任何约束竞争的行为,如:以任何形式限制产出,都是明文禁止的。”
此外,尽管倍受班轮公司非议,欧盟仍表示市场份额的计算必须将某些联盟成员与其他班轮公司在同一条航线上达成单独协议的情况考虑在内。
欧盟表示:“那些在同一个市场上提供班轮服务的班轮公司,包括联盟内的与联盟外的,他们的市场份额必须合起来计算。”
欧洲班轮事务协会则声称此举将在某些班轮公司关系高度连结的航线上引来大麻烦。不过,Ruttley表示在这点上欧盟不过是将班轮业与其他行业一视同仁。
据悉,若草案最终获得通过,将在2010年开始生效。(刘圣琦)
来源:上海航运交易所